(2016)内04民终2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郭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29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钢铁西街路北通信枢纽楼。负责人:孙博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某,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卫津路24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静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郭某和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各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立颖审判员 雷 蕾审判员 孙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羽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