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4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林文与谢作净、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文,谢作净,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705号原告李林文,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谢作净,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负责人孙艳平。委托代理人谢作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文诉被告谢作净、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文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林文负担。审 判 长 李云凯人民陪审员 马洪涛人民陪审员 史忠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