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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4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林文与谢作净、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文,谢作净,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705号原告李林文,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谢作净,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负责人孙艳平。委托代理人谢作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文诉被告谢作净、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汝河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文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林文负担。审 判 长  李云凯人民陪审员  马洪涛人民陪审员  史忠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