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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4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许丽清,詹坤住,袁新文,北京钰茂东来石材有限公司,王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48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二层。店主人马琳,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希,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逢玉英,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丽清,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詹坤住,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袁新文,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钰茂东来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240号(办公楼238室)。法定代表人王祖明。被执行人王祖明,男,1961年8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诉许丽清、詹坤住、袁新文、北京钰茂东来石材有限公司、王祖明借款合同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许丽清、詹坤住、袁新文、北京钰茂东来石材有限公司、王祖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王祖明名下×××号车辆车辆的过户、抵押、变更手续(该车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封袁新文名下×××号车辆车辆的过户、抵押、变更手续(该车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玲执行员 张翼鹤执行员 王金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