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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6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胡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庆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6092号罪犯胡庆,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初中毕业,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3)杭滨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罪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并返还各被害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月丹、方欣玲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女子监狱指派干警庞佳佳、朱丹出庭执行职务,罪犯胡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5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胡庆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合��罪的性质、情节、财产性义务的履行和追缴等情况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十个月幅度过大,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庆准予减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华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