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21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缪晓明与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晓明,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2154号之三原告缪晓明。委托代理人周新中、历加明,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晓明与被告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晓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缪晓明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缪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合计诉讼费4045元,由缪晓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崔 锋审 判 员 胡益新代理审判员 郭培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