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5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理工联合纸业有限公司与李爱国、李宗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理工联合纸业有限公司,李爱国,李宗辉,宁海县宁兴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514-2号申请执行人理工联合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00069-4)。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梧桐路20号2301室。法定代表人葛静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爱国。被执行人李宗辉。被执行人宁海县宁兴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37902-1)。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科技园区环保城西面。法定代表人李宗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仑商初字第10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3日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宗辉名下位于宁波市宁海县金水路377号1幢2001室的房地产及金水路377号-1-24车位【房产证号:宁房权证宁海字第××号、宁房权证宁海字第××号;土地证号:宁国用(2011)第058**号】。2016年9月6日,黄薏蒨(身份证号码:)以23776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宁波市宁海县金水路377号1幢2001室的房地产及金水路377号-1-24车位【房产证号:宁房权证宁海字第××号、宁房权证宁海字第××号;土地证号:宁国用(2011)第058**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黄薏蒨(身份证号码:)所有。该财产的财产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薏蒨(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薏蒨(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旗民审判员 李静杰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瑞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