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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申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刚与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分行汇春支行、吉林市汇丰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刚,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分行汇春支行,吉林市汇丰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申8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刚,男,汉族,1967年6月12日生,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干部,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刘影,吉林市邦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分行汇春支行。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潘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艳,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汇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姜云霞,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杨刚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分行汇春支行、吉林市汇丰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再审申请人杨刚于2016年9月19日向吉林市江城公证处申请撤销(2000)吉二证字第2652号公证书,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已经登记受理,本案需以公证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洁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禹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