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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9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艳敏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9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艳敏,女,1970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2016年1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7日被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曹检公诉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艳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学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艳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2日9时许,被告人王艳敏因琐事与被害人桑某2在唐海汽车站附近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艳敏将被害人桑某2左手小拇指撅伤。经曹妃甸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桑某2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为证实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艳敏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艳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2日9时许,在唐海汽车站附近被告人王艳敏因琐事与被害人桑某2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艳敏将被害人桑某2左手小拇指撅伤。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认定,被害人桑某2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艳敏与被害人桑某2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艳敏已赔偿被害人桑某2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受理本案以及被告人王艳敏的到案过程;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王艳敏与被害人桑某2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艳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事实;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王艳敏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证人桑某1、靳某1、李某1、冯某、靳某2、李某2的证言均能够证实在唐海汽车站附近被告人王艳敏因琐事与被害人桑某2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的事实。3.被害人桑某2的陈述:“说完她就下车站在我班车的前面,不让我的班车走,这时候我就用手拽她的胳膊往旁边拽,她就用手冲我胡拉,我也冲她胡拉,我俩在互相胡拉的过程中她就用手掰我的左手小拇指。”被害人桑某2陈述本案的发生过程,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4.被告人王艳敏的供述和辩解:“我上了张会安媳妇的班车,这辆班车是咀东到滦县的班车,我上车之后就用手机拍照,因为她的班车超员了,我想留下证据去找运管站,我正想用手机拍照的时候我看见张会安媳妇从车站方向过来了,我一看她来了,我就下车了,我下车之后她就冲我骂街,我就站在她班车的前边拦着班车,然后张会安的三弟就往旁边拽我,我说你们超员了就别先走呢。说完我就跑到班车前面截着不让发车,张会安媳妇也就朝我跑了过来,并抓住我的胳膊向旁边拽我,我就反抗胡拉她,张会安媳妇也胡拉我,我俩撕扯几下我就跑,向苏宁电器门口的方向跑着。”被告人王艳敏对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且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5.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桑某2的伤情为轻伤二级。6.辨认笔录证实案件相关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敏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艳敏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艳敏当庭供认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艳敏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艳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于海光审 判 员  董子奇代理审判员  王錾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