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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郝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民初2234号原告马某某,男2。被告郝某某,男。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艳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5月底,原、被告商谈租赁房屋,同年6月2日其向被告交纳5000元预付款,被告出具收条,并载明房费5000元。6月14日,原告又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告转款2000元。后因被告父母不同意出租房屋,原告也未搬进该房,故双方均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由被告退还原告已付房租7000元。6月15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1500元,下余55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一周内还清。期满后,被告仍未还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欠款5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口头达成房屋租赁协议后,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被告交纳5000元房费,被告同时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房费5000元正(房费一年贰万元正,下欠壹万伍仟元,2016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5日到期)。同月14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2000元。后因故原告未能入住,双方协议由被告退还原告已付房租7000元。稍后,被告于6月15日通过微信向原告转款1500元,下余55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一周内还清。但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收条、欠条、微信交易详情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依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剩余房屋租赁费5500元,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马某某剩余房屋租赁费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25元,本院退付原告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