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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天飞诉宋成良、宋伟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飞,宋成良,宋伟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3231号原告李天飞,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宋成良,男,44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宋伟鹏,男,2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原告李天飞与被告宋成良、宋伟鹏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天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李天飞负担。审判员  尹巨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庆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