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天飞诉宋成良、宋伟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飞,宋成良,宋伟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3231号原告李天飞,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宋成良,男,44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宋伟鹏,男,2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原告李天飞与被告宋成良、宋伟鹏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天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李天飞负担。审判员 尹巨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庆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