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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中莲申请执行陈忠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中莲,陈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胡中莲,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被执行人:陈忠友,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兴文街。胡中莲与陈忠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船山民初字2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所等部门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被警方刑事立案侦查,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2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千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