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5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包秀梅与包海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秀梅,包海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5446号原告包秀梅,女,1978年4月1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包海滨,男,41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秀梅与被告包海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秀梅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8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36.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鹏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日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