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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王二林,王海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王二林,王海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02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正药业),住所地:通化市修正路36号。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明福,原告公司法务部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被告王二林,男,原系修正药业业务员,现住陕西省周至县。被告王海军,男,住址同上。原告修正药业与被告王二林,王海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并于当日决定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明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二林、王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意未提出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修正药业诉称,被告王二林与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26日,应聘到原告公司,任陕西省周至地总,同时,被告王海军权为王二林提供担保,经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32,523,0元没有给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还款,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及差旅费。被告王二林、王海军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26日期间,原告修正药业聘用被告王二林为陕西省周至地总,经营原告指定产品,销售区域为陕西周至县,同时与被告王海军签订经济担保书,王海军为王二林提供担保,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交接对账,被告王二林尚欠货款32,523,2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始终未还。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经济担保书,2、员工档案登记表,3、还款计划。本院认为以上证据能证明欠款事实。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王二林欠原告修正药业货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海军认为王二林提供经济担保,应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差旅费,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二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修正药业贷款32,523,20元。二、被告王海军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02.00元(原告已缴纳351.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国光审判员  刘文武审判员  单晓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