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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5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高连志、李英丽等与廊坊市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连志,李英丽,廊坊市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朝阳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1517号原告高连志。原告李英丽。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广文,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市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朝阳支行。委托代理人刘海艳、苗冠军,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连志、李英丽诉被告廊坊市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连志、李英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6101元,由原告高连志、李英丽负担。审判员  苏晓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双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