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王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5年6月24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9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6]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被告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擅自采伐其承包的位于前郭县长龙乡大兴村的场树(林班号为:7林班97-1小班)。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和林业工程师鉴定:被采伐杨树148棵,合计立木材积为29.6223立方米。2015年6月24日,被告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王某某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判处。被告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擅自采伐其承包的位于前郭县长龙乡大兴村的场树(林班号为:7林班97-1小班)。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和林业工程师鉴定:被采伐杨树148棵,合计立木材积为29.6223立方米。2015年6月24日,被告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王某某供述:我的树地在长龙乡大兴村本屯南侧,我没有许可证,但我想把树放了种地,放下的树欲出卖。第一次放树是2014年12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在江北物资局附近的劳动力市场雇佣三个人,每人给200元劳务费,向我妹夫刘某某借的白色中华车,带着油锯,载着工人去树地,到树地我告诉他们放树方法,存放地点,我开车去树地西侧的公路上等他们,待他们完成我指定的工作后,将他们接走,在江北三百货附近他们都下车了。第二次放树是2014年12月17日,向刘某某朋友借了一台白色捷达车,用同样方法雇佣工人放树,当晚到达树地是7点多,我告诉他们如果有事或者树放完了就往西边公路走,我在那等他们。我去大兴村吕某某书记家了,研究承包土地的事情,不一会看见我树地附近有车��,我就和吕书记往南边车灯方向走,碰到那辆车后,吕书记下车和那些人说话,说话内容我没听清,我把吕书记送回家后,就去接工人了,然后将后将他们拉回江北了。2、证任某某证言:我是深井子林场长龙林区主任,2014年12月17日傍晚我去大兴村巡视,走到大兴村南侧就听到片林里有油锯声,我开车到附近油锯声就没有了,下车查看,一片树都被放了,旁边有个老头装了一单咕噜车死树,我询问是否是他放树的,他说不是,我把他欲带到派出所说明情况,这时候来了一个白色捷达车,看到我车后白色车司机调头就走了,在去往派出所路上,刚才那辆白色捷达车又回来和我走走个碰头,大兴村副书记吕某某从车上下来问我怎么回事,我说抓个偷树的,让他别管这事了。3、证高某某证言:我是2014年12月12日从焦万海处买的白色2000年方头旧捷达车,2014年12月17日我和刘某某、刘某乙开车去松原溜达王某某给刘某某打电话说用车,我就把车借王某某了,我不知道他借车的用途。4、证姚某某证言:去年冬天我家没有柴火了,准备捡点干树烧火,我推着单咕噜车刚出屯子看见一辆白色的车往我捡柴火方向走,到我们屯子南边,看见有不少树被放倒了,我捡了点干树枝,准备回家时候被任三(任建军)抓住了,准备给我送到深井子森林公安派出所。路上,在吕某某家门口不远处也看见一辆白色车,吕某某从白色车下来,我和吕某某说我姚某某,他没有说啥,然后任三下车和吕某某说话,不知道说话内容,然后任建军给我送深井子派出所了。5、证沈某某全证言:我在长龙乡承包了林地,2011年12月6日我将承包的此���地转让给扶余市增盛镇王某某了。6、长龙乡林业站证明一份,证实长龙乡大兴村黄羊山屯南有人非法采伐树木,林业站立即派员到现场查验,被砍伐的杨树所在林地林班号为七,小班号97-1,树种为杨树,林种固沙林,林龄27年,现场被采伐的树木无采伐手续。7、集体森林、林地、林木流转合同书一份,证实2010年10月1日,长龙乡大兴村将林班号为七林班,小班号97-1,树种为杨树,林种固沙林的林地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沈德权。8、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证实被放倒树木横七竖八交错倒在林地内,未造林,树木均在现场。9、当场检查林木伐根检尺野帐:树148株,29.6223立方米。10、鉴定报告王某某非法采伐��木现场进行技术鉴定,现场位于长龙乡大兴村黄羊山屯南(距屯约1华里)沈德权承包的林地,林班号:7林班97-1小班,树种:杨树。具体位置在林地的西南角。现场发现被采伐的树木148棵,合计立木材积29.6223立方米。其中99棵为雪前采伐,49棵为雪后采伐,雪前采伐立木材积19.3438立方米,雪后采伐10.2785立方米。勘验工具:米尺。11、车辆买卖协议书一份,证高某某从焦某某处购买旧捷达车一辆。12、林地转让合同一份,证实沈某某将长龙乡大兴村4块林地有偿转让王某某的事实。13、公民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王某某没有前科劣迹。14、抓捕经过,2015年6月24日前郭县森林公安大队将被告王某某抓获。本���认为,被告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徐宏杰审判员 胡方权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