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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9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宋高生与宋维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高生,宋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宋高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宋维军,男,汉族。宋高生与宋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宋维军于2015年3月6日之前清偿宋高生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宋维军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宋维军一直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主动履行清偿义务,为此,宋高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于2016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宋高生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9执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刚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