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5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某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博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05刑初24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星检公刑诉(2016)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博驾驶车牌为桂C×××××的雷诺牌汽车行驶至桂林市七星区解放桥底六匹马码头附近时,遇前方有民警设卡查车,于是企图弃车逃跑,随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驾驶的汽车后排座位查获一个编织袋,袋内有一支印有“南山制造NSZZ50428496”的改制射钉枪。经鉴定,该枪能正常击发,属火药类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博驾驶车牌为桂C×××××的雷诺牌汽车行驶至桂林市七星区解放桥底六匹马码头附近遇民警设卡查车,企图弃车逃跑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驾驶的汽车后排座位查获一个编织袋,袋内有一支印有“南山制造NSZZ50428496”的改制射钉枪。经鉴定,该枪能正常击发,属火药类枪支。上述事实,有唐某博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被告人的供述,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桂市公(刑)检(痕)字(2016)235号枪支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被告人指认枪支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