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碧辉与陈嵘福、陈添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碧辉,陈嵘福,陈添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1374号原告:张碧辉,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陈嵘福,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陈添德,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张碧辉与被告陈嵘福、陈添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碧辉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碧辉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碧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碧辉负担。审判员 黄丽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