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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碧辉与陈嵘福、陈添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碧辉,陈嵘福,陈添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1374号原告:张碧辉,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陈嵘福,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陈添德,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张碧辉与被告陈嵘福、陈添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碧辉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碧辉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碧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碧辉负担。审判员  黄丽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