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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民终2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王老三、杨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老三,杨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终257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老三,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人,住浙江省仙居县。委托代理人吕淑梅,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杨云,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烟台人,住山东省烟台市芝果区。委托代理人陈波,遵义市汇川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老三因与上诉人杨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重字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字第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王老三所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本院退还王老三。杨云所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1100元,由本院退还杨云。审 判 长  文小琼代理审判员  张钉铭代理审判员  马天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永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