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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2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叶建锋与俞国梁、孙群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106号申请人叶建锋与被执行人俞国梁、孙群飞、余日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建锋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4059元。另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1790.5元、执行费人民币23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俞国梁、孙群飞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被执行人余日泉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本院已查封余日泉名下车牌号为浙A×××××小车一辆,并对该车已实施公安布控,暂无法找到车辆无法处置变现,此外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俞国梁、孙群飞、余日泉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1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