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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巨通华建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巨通华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74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扉,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巨通华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珮宁,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巨通华建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民初字第25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四川巨通华建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巨通华建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款项1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巨通华建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保证金账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巨通华建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保证金账户的存款163889.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开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