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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阳旭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旭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刑初79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阳旭,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6]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旭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底起,被告人阳旭在成都市锦江区三官堂街16号“望江嘉园”小区19栋2单元1楼“嘉苑茶铺”内开设赌场。赌场采用“打旋儿”、“网上百家乐”形式进行赌博。2016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检查时,现场挡获被告人阳旭、赌场工作人员温某某二人、赌客涂某某等十六人,并在该赌场查��笔记本电脑4台、扑克牌2副、记录本3册、赌资25895元。经查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10日,该赌场抽头渔利金额达20000元。赌博工具及记录本现均扣押在案。赌资25895元已被收缴。上述2名赌场工作人员及16名参赌人员均予以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阳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指认赌场位置、赌博工具的照片,账本复印件,被告人阳旭的户籍材料及辨认说明,辨认笔录,证人邓某、江某、温某某、钟某某、杨某、张某某、钟某某、成某某、黄某某、尚某某、郑某某、涂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阳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旭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人阳旭开设赌场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阳旭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将结合案情实际综合予以考虑。为了维护正常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阳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及赌资25895元予以没收。上述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雪琪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