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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芝文、徐小华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芝文,徐小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第201-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振风,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徐克生,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芝文,男,1974年1月出生,住江西省玉山县。被申请人:徐小华(曾用名徐燕明),男,1974年11月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以上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传茹,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风与王芝文、徐小华(曾用名徐燕明)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皖1226民初第201号民事裁定书。对王芝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开户的、帐号为13×××47账户资金15000元;对徐小华(曾用名徐燕明)开户的、账号为13×××68账户资金75000元予以冻结;对李振风提供的房地权证颍房局监字第××号项下座落在谢桥镇兰庙村兰庙集南侧房屋第一层予以查封。李振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振风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芝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行开户的、帐号为13×××47资金15000元和徐小华(曾用名徐燕明)开户的、账号为13×××68资金75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李振风所有的房地权证颍房局监字第××号项下的坐落在谢桥镇兰庙村兰庙集南侧第一层房屋的查封。案件原申请费920元,由李振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 宏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