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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华市场强盛建材经销处与大连兰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华市场强盛建材经销处,大连兰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2560号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华市场强盛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大连兰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华市场强盛建材经销处诉被告大连兰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华市场强盛建材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华市场强盛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华市场强盛建材经销处承担。审判员 马 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