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民初6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吕来根与余福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来根,余福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1民初6098号原告:吕来根。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骉,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余福保。原告吕来根诉被告余福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骉、被告余福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来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527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至3月期间,原告在被告承接的溧阳市南渡镇七标段良田建设项目从事良田渠道、水沟等工作。2015年3月25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尚欠原告工资款5276元。欠条出具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被告余福保辩称,欠原告工资款5276元属实,但没有钱支付,因为他人尚欠其工程款未付;对于原告主张工资款依据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5276元的事实,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结欠原告劳务报酬人民币5276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为证,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及时付款,依法应承担相应付款之责,故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福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吕来根工资款52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余福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缴纳账号:51×××77,户名:溧阳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注明案号,造成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承担。代理审判员 韦学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文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