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刑申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桂刑申59号岑杰源、劳振忠、张炳荣、卫烔明、张双成、何燕娥、姚凤台、彭晓宇、彭晓红、陈景和、陈崇岩、龙敏:你们因为自诉指控肖源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一案,不服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城中刑立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柳市立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和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柳市刑申字2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请求撤销上诉裁定,依法追究肖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一、二审认为你的自诉指控肖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缺乏罪证,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你们申诉请求不予支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