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陈淑芬与朴俊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芬,朴俊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陈淑芬。被执行人朴俊刚。本院在执行陈淑芬与朴俊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24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四查两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24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