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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1772号原告李某某,陕西省汉中市人。被告杨某某,陕西省汉中市人。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晓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