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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40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德阳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四川恒济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四川恒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4058-1号申请人:德阳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长江西路中段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627559987。法定代表人:XX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川川,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妍雨,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恒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南街11号。法定代表人:王道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德阳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四川恒济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德阳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恒济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恒济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