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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8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超与被执行人谢德香、邓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超,谢德香,邓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48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许超,男。被执行人谢德香,男。被执行人邓忠和,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三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德香、邓忠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账户內的存款60000.00元整。审判长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审判员  邓卫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晓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