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8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超与被执行人谢德香、邓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超,谢德香,邓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48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许超,男。被执行人谢德香,男。被执行人邓忠和,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三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德香、邓忠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账户內的存款60000.00元整。审判长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审判员 邓卫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晓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