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4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远文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4175号申请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德阳市蒙山街14号。法定代表人:谭运财,该行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王远文,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申请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元文冻结150万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财产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元文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 贾 勇人民陪审员 :李道菊人民陪审员 : 蒋 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温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