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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周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负责人吴小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掌,男,1964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先荣,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溆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先荣自行和解,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溆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军华审 判 员  沈玉权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洁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