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熬海与何幕明、李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熬海,何幕明,李美,杨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22民初744号原告熬海,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萍乡市上栗县。被告何幕明,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告李美,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告杨升华,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熬海与被告何幕明、李美、杨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熬海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熬海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熬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1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熬海负担。审 判 员 易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柳 露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