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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矫佳琳与吉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矫佳琳,吉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976号申请执行人矫佳琳,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住所地长春市建设街1416号。法定代表人丁喜峰,总经理。案由劳动争议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多方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