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矫佳琳与吉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矫佳琳,吉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976号申请执行人矫佳琳,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住所地长春市建设街1416号。法定代表人丁喜峰,总经理。案由劳动争议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多方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