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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民初2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林翰、郑利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林翰,郑利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2民初29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陈晶,行长。被告:林翰,女,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郑利群,男,汉族,住仙游县。系被告林翰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林翰、郑利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翰、郑利群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撤回对被告林翰、郑利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9元,减半收取884.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怡青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