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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1刑初17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16年4月2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秋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作为高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在销售K2狮子城房产的过程中,以帮助客户蔡某办理分期付款、偿还贷款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蔡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6.88万元,用于个人挥霍。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父亲王某乙赔偿蔡某损失共计17.9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作为涿州市高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在销售涿州市K2狮子城房产的过程中,以帮助客户蔡某办理分期付款、偿还贷款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蔡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6.88万元,用于个人挥霍。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的父亲王连虎和涿州市高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张某主动赔偿了蔡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7.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本案被告人王某甲系被抓获归案。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份,蔡某到K2狮子城看房,这次由于蔡某的钱没有带够,后来到了2015年3、4月份她又来了,其看蔡某一心想买房,有什么对她有利的事情就主动联系她,慢慢的她开始特别信任其,2015年6月份,其给蔡某打电话,跟她说有合适的楼层,在6月10号,蔡某来到K2狮子城的售楼中心,当时她看上一套两居室八十多平米的房子,房的首付是房款的百分之四十,房子的首付是22万多元,她就交了6万多元的首付钱,因为K2狮子城有优惠政策,如果是单身,就可以先付百分之十的首付,剩下百分之三十由K2狮子城垫付,在三个月或六个月之内还清,当时蔡某办的是六个月还清业务,所以蔡某交了6万多元的首付款,K2狮子城开了收据,因为当时蔡某没有单身证明、收入证明和她公司的证明和公司电话,其为了给蔡某办理贷款,向她要了5500元的办理费,后来蔡某签了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在距离还款日到期的头一个月,其给蔡某打电话催她还款,她一直说钱不够,问能不能先还十万块钱,剩下的六万慢慢凑,因为其当时不知道到底行不行,就告诉她其得问问客服部,后来客服部的人告诉其不行,正好这几天其因为玩QQ抢红包输了很多钱,并且向别人借了一部分钱,当时其就想先用蔡某这十万把其欠的钱还上,顺便在QQ抢红包上回回本,其就告诉蔡某需要内部操作,剩下的六万元由售楼处垫付,其去帮她运作,得交3500手续费。后来蔡某考虑了三、四天,就到涿州来找其,其接上她后一直跟她说好话,慢慢的蔡某就接受了,跟其到涿州市××和玫瑰大街交叉口的工商银行内办理了转账手续,转账之前其给了蔡某一张发票,上面盖有卡巴斯基字样的章,蔡某就将十万元转入了其的邮政储蓄的账户内,然后她就回北京了。蔡某给其的这十万,其给家里打了两个五千,给QQ好友还了不到两万块钱的账,剩余的六万多其后来赌博输了。后来其担心蔡某不相信其,其就给蔡某打了几次电话问她剩余的六万元准备的怎么样了,过了没两天,蔡某给其打电话说钱准备够了,到正月19其回到K2狮子城售楼处,其就给她打电话,让她将六万元钱给其,她总是推辞,其就跟蔡某急了,说不相信其这钱就别打了,直接来售楼处吧,蔡某说再相信其一次,她就将钱转到了其邮政储蓄卡里,当时其为了让蔡某更相信其,其又让蔡某转了3300元的手续费,这3300元钱手续费其一开始就告诉她了,贷款需要的手续费。这次是通过转账给其的,因为之前十万元已经输了,其手里已经没有十六万元钱了,其下午一点多就坐车去了北京。再后来其公司领导就给其打电话核实这事,并且蔡某也质问其为什么骗她。后来蔡某给其的六万元,其去四川和河南玩花了三万多,抢红包输了一万多,就还剩下两千。其公司规定销售人员不可以直接接客户的钱。其给蔡某的发票上盖有“卡巴斯基”的章是其刻的假章。3、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6月10日,其到涿州市高铁新城K2狮子城售楼处买房子,是售楼顾问王某甲接待的其,其和王某甲谈好买13-1-2102的房子,其选择按揭买房,由王某甲负责办理其的银行贷款手续,其自己缴纳首付款227306元,因为其当时没有那么多钱,王某甲对其说开发商可以垫付16万元的半年内免息贷款,谈好后,其和售楼处签了购房合同并交纳67306元的首付款,售楼处也开了收据,还签了16万元的贷款合同,手续办完后王某甲私下对其说他帮其办理按揭买房从银行贷款,其的贷款不好审批下来,他需要打点银行的关系,让其给他支付手续费5500元,其当时没多想就答应了,到了晚上9点多,在北京其住的地方附近一家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其用母亲苏某的工商银行卡(62×××74)给王某甲提供的账号(62×××51)打了5500元钱,到2015年12月份,贷款快到期时,K2狮子城售楼处的客服给其打电话催其赶紧还款,王某甲也给其打电话让其赶紧还款,其就在电话里对王某甲说只凑了10万多元,没有凑齐16万元,王某甲就说让其先打10万元到他的个人账户,他去帮其还贷款,剩余的6万元由他们售楼处帮忙想办法先还上,但是其得出三千元左右的手续费,这样就等于其的16万元贷款全还上没有利息了。2015年12月9日中午,其从北京到涿州准备去K2狮子城售楼处找王某甲给他10万元钱,王某甲打电话说不用去售楼处,后来王某甲去车站接其,其对王某甲说其把钱打到他的个人账户其不放心,王某甲就说他在贷款处有人,这样可以帮其省下利息,还保证不会骗其,其就用其的工商卡(卡号62×××06)打给王某甲个人的邮政储蓄账户(账号62×××58)100000元钱,打完钱后,王某甲给了其一张10万元的收据,盖有卡巴斯基专用章。王某甲还对其说这事不能告诉售楼处的客服人员,过了几天就有售楼处的客服人员打电话说其16万元贷款已经到期产生高额利息了,其就按照王某甲事先教其说的等春节后再还款,到2016年2月18日,其给王某甲打电话说其已经凑够了6万元,王某甲说让其先把办理6万元贷款的手续费3500元打给他,其说能不能少出点手续费,王某甲让其给3300元就行,其就用其的支付宝账户转给王某甲支付宝账户3300元,过了正月十五,其给王某甲打电话说去售楼处找他把6万元给他,他说不用去售楼处,直接打给他就行,之后王某甲就一直催其给他打6万元钱,2016年2月26日中午1点多,在北京市工商银行广渠门支行柜台里,其用其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06)打给王某甲个人的邮政账户(账号62×××58)60000元钱,打完钱后,其问他什么时候可以拿到手续,王某甲说下周五到售楼处拿手续和首付227306元的发票,大概过了一个多小时,其接到售楼处销售人员的电话,说王某甲辞职了,并说以后由他负责其买房的事情,当时其就给王某甲打电话核实,王某甲说这是他们销售内部的竞争手段,还说随时去售楼处他都在售楼处,几天后其心里没底,其给王某甲打电话问手续怎么样了,王某甲支支吾吾的有点不正常了。2016年3月3日下午,其去售楼处找王某甲,王某甲没在,后来他的手机就打不通了,售楼处的人说王某甲前几天就偷偷搬着行李走了,也没向售楼处领导打招呼,之后其向售楼处客服王某丙核实其的16万元贷款还款的事情,王某丙说16万元贷款都没还,并且已经产生利息了,其还向售楼处的王某丙打电话核实王某甲给其的10万元钱的收据的真实性,得知这个收据也是假的,所以其就报案了。经辨认,其能辨认出骗其钱的人为被告人王某甲。4、证人傅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涿州京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客服经理,主要负责客户服务部门,王某甲是涿州市高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售楼人员,涿州市K2京西狮子城是其公司开发的,其们在代理合同上明确声明销售人员不允许收客户任何款项,其知道有一个客户叫蔡某,她是2015年6月10日在其这买的房,到2016年1月份,马某公司通知其客服部让其们找她催16万元的款,因为蔡某在买房时带的钱不够,她向马某公司借款16万元,蔡某一直没有给马某公司还款。经辨认,其能辨认出高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老板张某,无法辨认出该公司的销售人员王某甲。5、证人俞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北京马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经理,在其公司清理借款人到期未还款的名单时,发现蔡某从其公司借的款项没还清,之后其们跟涿州市K2狮子城销售处人员联系,才知道借款人蔡某已经把16万元借款给了一名叫王某甲的销售人员了,其没见过王某甲。蔡某与其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了,其公司也把16万元转给涿州京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了。6、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涿州市高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老板,王某甲是其的员工,之前其从京旭通的一个代理商的公司离职,再代理京旭通的房产就不容易办理手续了,所以该公司营业执照上用的是王某甲的名字。其知道王某甲的客户里有一个叫蔡某的女孩,蔡某给其说她分期在王某甲的邮政储蓄卡里打了大概16万元钱,其主要负责员工的管理,不负责签约,直到蔡某跟其说有打款的银行记录之后,其猜她是被骗了,让她报的警,因为其公司不允许客户将钱打到销售员的私人账户里。经辨认,其能辨认出高策房地产公司的员工王某甲。7、收据、转账凭证、身份证复印件、考勤、营业执照,证实蔡某历次给被告人王某甲转账的情况;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及离职情况。8、分销代理合同、销售管理规则、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证实K2狮子城项目销售代理的相关事宜,蔡某所购房屋及贷款的情况;涿州市京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相关人员协助处理王某甲诈骗蔡某一案。9、信汇凭证、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情况说明,证实蔡某向北京马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60000元来支付购房款,北京马某投资有限公司已将160000元支付给了涿州京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某的个人身份信息;北京马某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相关人员协助处理处理王某甲诈骗蔡某一案;截至2016年3月7日,蔡某尚未归还北京马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10、账户明细,证实蔡某分别将10万元和6万元转入被告人王某甲的邮政储蓄账户;被告人王某甲账户内的余额情况。11、谅解书、调解协议、收条,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和高策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张某主动赔偿了蔡某的损失共计179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1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信息。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的亲属于案发后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甲的刑期从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解文海审 判 员  郑晓凤代理审判员  杨文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单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