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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3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戴丽萍与戴远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C}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723民初1002号原告戴丽萍,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戴远康,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15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戴远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戴丽萍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15年10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驳回戴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戴远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勇强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黄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