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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光钦与宣汉县土主镇双树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钦,宣汉县土主镇(原土主乡)双树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2执462号申请执行人:李光钦,男,生于1970年3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宣汉县土主镇(原土主乡)双树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负责人:文应柏,宣汉县土主镇双树砖厂实际经营人。申请执行人李光钦与被执行人宣汉县土主乡双树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宣汉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宣汉县土主乡镇双树砖厂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光钦砖款9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1250元。因被执行人宣汉县土主镇双树砖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光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汉县土主镇双树砖厂实际经营人文应柏外出地址不详,砖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光钦发现被执行人宣汉县土主镇双树砖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体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洪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