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陆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2752号原告:陆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某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卞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