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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陆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2752号原告:陆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某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卞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