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10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高凤艳与秦材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艳,秦材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0781号原告:高凤艳,女,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秦材科,男,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凤艳诉被告秦材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凤艳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