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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0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高凤艳与秦材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艳,秦材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0781号原告:高凤艳,女,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秦材科,男,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凤艳诉被告秦材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凤艳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