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3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海洪与万金武、武汉万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洪,万金武,武汉万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3财保17号申请人:张海洪,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代理人:边君才,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万金武,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被申请人:武汉万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树藩大街398号。法定代表人:万金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海洪申请被申请人万金武、武汉万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万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马路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蔡国用(2015)第1597号】予以查封。担保人王艳以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新益村幸福大道统建同安家园(二期)38栋5层2室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汉口城市广场五期第27幢2单元18层1号房产【合同备案号:市140109720)提供担保。担保人张海波以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紫薇轩30号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南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海洪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武汉万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马路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蔡国用(2015)第1597号】;二、查封担保人王艳提供担保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新益村幸福大道统建同安家园(二期)38栋5层2室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三、预查封担保人王艳提供担保的武汉市江岸区汉口城市广场五期第27幢2单元18层1号房产【合同备案号:市140109720);四、查封担保人张洪波提供担保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紫薇轩30号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南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照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