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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俞值宽与王章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值宽,王章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3民初3314号原告:俞值宽,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代理人夏能雨,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章满,男,1970年4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86号。负责人:刘智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为超,该公司员工。原告俞值宽与被告王章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夏能雨、被告王章满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高为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值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59,850.05元(不含已经支付的医疗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2日,被告王章满驾驶赣E×××××号小轿车,途经广丰区泉波镇泉波中学路段时,碰撞到由原告俞值宽驾驶的两轮电动车,造成原告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广丰区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由被告王章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广丰区人民医院治疗34天,花了医疗费27,284.85元,该费用由被告王章华支付了6183元。2016年6月27日,原告经广丰丰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级伤残,护理期120天,营养期90天,后续治疗费3000元。被告王章满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限额100万元。被告王章满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一是其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6183元,要求依法扣除,二是车辆参加了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交通事故事实,认为:一是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二是医疗费扣除非医保用药,伤残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鉴定费和诉讼不承担,其它费用过高。本院认为,两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庭审期间,原告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即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5,000元(不含医疗费非医保部分、鉴定费和诉讼费)。保险公司与原告达成的赔偿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章满应当承担医疗费非医保部分5456元和鉴定费1900元,共计735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俞值宽经济损失共计145,000元;二、被告王章满赔偿原告俞值宽经济损失共计7356元,已经支付6183元,应当再支付1173元;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给付内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王章满负担1600元,由原告俞值宽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执行款项汇入广丰法院帐户(户名: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丰支行,帐号:14×××11)审判员  周罡红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丽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