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崔玉杰与青岛畅通公交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杰,青岛畅通公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崔玉杰。被执行人青岛畅通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胶平路241号。法定代表人马建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玉杰与被执行人青岛畅通公交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1282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履行13214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2015)第63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92元由被执行人青岛畅通公交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林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