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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5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无锡华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华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11民初5000号原告无锡华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滴翠路100号创意园10号516室。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晓钢,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戴国忠。原告无锡华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设备公司)与被告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地毯纱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华德设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谈晓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自然地毯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德设备公司诉称:2014年8月,华德设备公司与大自然地毯纱公司签订供需合同一份,约定大自然地毯纱公司购买华德设备公司生产的重型横梁式货架等产品,合同总价535000元;大自然地毯纱公司预付20%货款,货架安装完毕后第四个月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德设备公司依约交付了全部货物并经大自然地毯纱公司验收合格,大自然地毯纱公司尚有428000元经多次催讨未按合同支付。请求判令大自然地毯纱公司立即支付华德设备公司货款428000元及违约金53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大自然地毯纱公司承担。被告大自然地毯纱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大自然地毯纱公司(甲方)与华德设备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WXHD-WJ-20140803供需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定作重型横梁式货架、隔撑、护脚等产品,合同价款535000元;合同签定,甲方预付款付出,乙方货架开始投入生产,货架生产周期为40天交货;合同签定2日内甲方预付20%货款,货架安装完毕后第四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剩余80%货款;乙方负责运输至西宁并负责货架安装;按双方一致确认的标准验收,如有异议甲方应在收到货物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承担合同总额的1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大自然地毯纱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支付华德设备公司107000元。2014年9月24日,大自然地毯纱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国忠出具证明,确认货架已全部收到,除展厅货架由于地面原因没有安装以外,其余货架已全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2015年4月27日,戴国忠在送货单上确认大自然地毯纱公司展厅货架已安装完毕。上述事实,由供需合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证明、送货单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大自然地毯纱公司与华德设备公司签订的关于华德设备公司按照大自然地毯纱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大自然地毯纱公司给付报酬的定作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大自然地毯纱公司与华德设备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大自然地毯纱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货架安装完毕后第四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报酬,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向华德设备公司支付报酬的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向华德设备公司支付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无锡华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报酬428000元。二、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无锡华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5350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62元(已由无锡华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负担。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无锡华德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陆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