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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7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重庆凯妃传媒有限公司与蒋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妃传媒有限公司,蒋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7278号原告:重庆凯妃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横街盛仁汇大厦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6208020F。法定代表人:周波。委托代理人:钟川,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蒋义,女,汉族,1987年6月23日出生,住。原告重庆凯妃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查。原告重庆凯妃传媒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劳动报酬45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000元、拖欠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1125元。原告认为,仲裁裁决书所载查明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被告劳动报酬45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000元、拖欠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1125元。经审查:被告于2016年6月3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6年3月底薪4500元、业务提成3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1310元、待通知金1875元、违法解除赔偿金4500元、拖欠劳动报酬补偿金1875元、补缴2016年2月和3月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者以现金补偿。2016年8月17日该委作出渝九劳人仲案字[2016]第13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劳动报酬45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000元、拖欠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1125元,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请求,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劳动报酬45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000元、拖欠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1125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劳动报酬、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属于适用终局裁决的范围,且裁决金额均未超过当年度重庆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18000元(1500元/月×12个月),因此渝九劳人仲案字[2016]第1391号《仲裁裁决书》应为终局裁决。现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如不服渝九劳人仲案字[2016]第1391号《仲裁裁决书》,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凯妃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印 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馨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