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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22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邳州市鼎信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与余绍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邳州市鼎信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余绍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249-1号申请执行人邳州市鼎信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法定代表人荐素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培珍,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雷,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余绍勇,居民。本院在执行邳州市鼎信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绍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查询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永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