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842号原告:陈某甲,男,1930年3月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陈某乙,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陈某丙,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