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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842号原告:陈某甲,男,1930年3月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陈某乙,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陈某丙,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