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3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徐建成、侯徐琴与边顺宏、张小萍、边静静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徐琴,徐建成,张小萍,边静静,边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225号申请执行人侯徐琴,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建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小萍,女,汉族。被执行人边静静,女,汉族。被执行人边顺宏,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建成、侯徐琴与被执行人边顺宏、张小萍、边静静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5)子长民初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边顺宏、张小萍、边静静赔偿原告徐建成12001.31元,二、由被告边顺宏、张小萍、边静静赔偿原告侯徐琴18876.37元,案件受理费被告边顺宏、张小萍、边静静连带负担728.7元。判决书生效后,三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徐建成、侯徐琴于2016年8月4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边顺宏、张小萍、边静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边顺宏、张小萍、边静静于2016年9月20日履行完全部案件款30877.68元及迟延履行金330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728.7及执行费3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