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终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孟繁和与被上诉人薛天龙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繁和,薛天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2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繁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天龙。上诉人孟繁和与被上诉人薛天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2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后,上诉人孟繁和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繁和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繁和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费4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明娟审判员 麻秋野审判员 郭光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云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