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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终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孟繁和与被上诉人薛天龙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繁和,薛天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2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繁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天龙。上诉人孟繁和与被上诉人薛天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2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后,上诉人孟繁和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繁和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繁和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费4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明娟审判员  麻秋野审判员  郭光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云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