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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镇与潘东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镇,潘东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张镇,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被执行人:潘东渡,男,1982年11月27日(身份证号码:,汉族,现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张镇与潘东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东渡无房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和理财产品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镇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主动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陈金永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锦 搜索“”